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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村(居)示范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9 作者:计生协会管理员 来源:

昆计生协〔2012〕16号 

各县(市)区计生协:

为有效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深入开展,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水平,建立完善“两委领导负总责、依法建章立规矩、协会承做当骨干、群众参与做主人”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新机制。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生协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计生协《关于在全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村(居)示范活动》的通知要求,现对2012年我市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村(居)示范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建立完善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筑牢基层工作网底,通过村(居)示范活动,增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快建设美好幸福的新昆明总目标创造良好人口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村(居)示范活动领导小组,市计生协常务副会长为组长,办公室、宣传教育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村(居)示范活动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三、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省《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村(居)示范活动》的总体部署,按照活动规划安排,结合我市实际,2012年,全市要大力开展村(居) 示范活动创建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有4%以上的村(居)达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村(居)示范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村(居)示范比例范围,力争到2014年全市有15%的村(居)委会达到示范活动的标准和规范。

四、方法步骤

按照“逐级负责、示范引路、逐步扩大”的原则,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村(居)示范单位,实行自行评估与抽查评估、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积极推进创建活动。

(一)制定方案,实出重点。在2010年、2011年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村(居)示范活动的基础上,各单位要制定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村(居)示范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示范活动的具体政策措施、考核要求、评估程序等内容,要重点抓好国家、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村(居)示范创建点。

(二)宣传启动、抓好培训。各单位要认真抓好宣传动员工作,启动村(居)示范活动创建工作,并把村(居)示范活动与领导联系点、骨干会员联系户等制度结合起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计生协会会长、副会长要率先垂范、联点到村,要逐级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掌握方法,提高示范活动的组织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组织实施、分类指导。县乡两级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以点带面,逐步推开。按照创建村(居)示范活动创建标准,创造条件,循序渐进,分类指导,分期分批开展示范活动创建。

(四)评估验收、申报推荐。2012年10月初,村(居)单位在自评的基础上,采取逐级申报,市级对县级申报合格的村(居)示范单位进行复查验收,并根据各地创建情况做好推荐国家和省级村(居)示范单位的审核及申报工作。

(五)总结经验、巩固提高。各单位要通过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研讨会、总结会等形式,及时对示范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和经验推广,不断扩大覆盖面。对已授牌的村(居)示范单位要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确保示范标准不减。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认识,加强对村(居)示范活动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相关部门支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各单位要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制定本地示范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示范活动的具体政策措施、评估要求与程序,扎实抓好示范活动。

(三)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计生协要认真组织,落实组织领导和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村(居)示范活动创建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村(居)示范活动创建的宣传,引导群众自觉参与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活动。

(四)狠抓落实,注重效果。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计生协要扎实推进村(居)示范活动创建,始终做到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要把示范活动与诚信计生、阳光计生、生育关怀行动和幸福家庭创建等工作结合起来,强化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注重人、财、物保障,防止流于形式,切实通过村(居)示范活动,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引向深入,形成良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

    附件: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评估标准

 

 

主题词:人口和计划生育  村(居)自治Δ  示范  通知

昆明市计划生育协会            2012年7月15日印发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

万村(居)示范活动评估标准

 

一、组织机构:村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机构健全。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村民小组中心户长或育龄妇女小组长等职责、任务明确。村计划生育协会信息网络健全,发挥作用好。流动人口数量较大的社区和行业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并发挥作用。

二、章程制定:计划生育村民公约或自治章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能体现大多数村民的意志。实行合同管理的地方,村民知情并自愿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合法合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

三、章程落实:能较好地落实村民公约或自治章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措施。村集体资源的分配、使用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能较好地保护实行计划生育的个人和家庭利益。

四、宣传倡导:经常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育龄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0%以上。注重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五、生育关怀: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重点帮扶、救助活动开展好,并有较明显效果。

六、政务公开:真实、全面、及时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等重大事项。

七、民主评议:大多数育龄群众参与民主评议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评议在现居住地接受免费服务情况),评议结果与村民委员会及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报酬待遇挂钩。

八、民主监督:能及时妥当处理村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没有违法收费和罚款行为。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起的村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

九、生育节育执行情况: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到80%,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85%,没有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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