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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评估标准
发布时间:2013-03-15 作者:计生协会管理员 来源:

 

一、组织机构:村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机构健全。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村民小组中心户长或育龄妇女小组长等职责、任务明确。村计划生育协会信息网络健全,发挥作用好。流动人口数量较大的社区和行业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并发挥作用。
二、章程制定:计划生育村民公约或自治章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能体现大多数村民的意志。实行合同管理的地方,村民知情并自愿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合法合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
三、章程落实:能较好地落实村民公约或自治章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措施。村集体资源的分配、使用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能较好地保护实行计划生育的个人和家庭利益。
四、宣传倡导:经常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育龄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0%以上。注重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五、生育关怀: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重点帮扶、救助活动开展好,并有较明显效果。
六、政务公开:真实、全面、及时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等重大事项。
七、民主评议:大多数育龄群众参与民主评议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评议在现居住地接受免费服务情况),评议结果与村民委员会及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报酬待遇挂钩。
八、民主监督:能及时妥当处理村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没有违法收费和罚款行为。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起的村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
九、生育节育执行情况: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到80%,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85%,没有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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