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组织发动会员在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优生优育优教中起带头作用,指导基层计划生育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具有自身特点的服务活动。
(三)开展群众性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广泛普及有关性与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和预防艾滋病的科学知识,大力倡导科学人口观、新型婚育观和幸福家庭观,积极推动先进人口文化的创新发展。
(四)协调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为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关心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育龄群众生殖健康,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
(五)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意愿和要求,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六)开展计划生育的国际交流和对外宣传,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活动。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交办和委托的其他事项。